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禁止與限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限制。安全監督管理: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審查、許可證發放、那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的國家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2年1月26日發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2011年2月16日修訂。根據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八十一條,主要是針對生產、存儲的企業的,其處罰對象是單位。
這與企業追究個人違章責任并不矛盾。
附:八十一條全文截圖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一條 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化學危險物品和在工業生產中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或以其為原料的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有關的科研、設計部門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化學危險物品,系國家標準(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六大類中的化學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業的火藥、炸藥、彈藥、火工產品和核能物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產、使用(包括生產廠的儲存、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嚴禁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以下簡稱“三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按照不同投資規模的審批權限,經所在地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實施細則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七條 新建的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確定的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廠點在其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建其他公共建筑或建居民點。
1、零售業管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于60平方米,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2、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保持至少1000米的安全距離;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米以上的實體圍墻,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物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5米,并應滿足圍墻建筑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米,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1.8米。
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本細則詳細規定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和使用安全管理。適用于國內各類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外資和合作企業,以及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科研機構。化學危險物品主要包括六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等。
所有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禁止鄉鎮企業生產劇毒物品。新建、擴建或改建企業需經審批并遵守城市規劃和安全距離要求。新建企業需提交詳細的設計報告,包括工藝流程、安全防護設施、工業衛生和環保專篇等,并通過化工設計資格審查。
中外合資企業需符合我國安全標準,引進項目需配套先進的安全設施。新建項目需執行“三同時”規定,即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新研制的危險物品需進行性能研究和毒性實驗。生產過程需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企業需進行安全登記,確保具備安全條件和管理制度。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區域周圍,有嚴格的安全距離限制,不得新建居民點等設施。企業必須配備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等設施,并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包裝需符合國家規定。廢棄危險物品的處理必須遵循環保法規。
企業需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新工人需體檢,有毒化學品車間需設監測點。
以上就是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全部內容,第一條 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化學危險物品和在工業生產中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或以其為原料的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有關的科研、設計部門和事業單位。內容來源于互聯網,信息真偽需自行辨別。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