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第一二三類病原微生物有哪些 一二三四類病原微生物目錄 人間傳染病病原微生物目錄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的實施時間是2006年1月11日。有傳染性的病原微生物還是很多的,像常見的結核菌就可以引起肺結核的傳染,主要是通過呼吸道的飛沫傳播,可以引起周圍人群感染結核菌。病毒的傳染像流感病毒也可以通過呼吸道傳播引起流感的擴散。各種肝炎病毒、特別是乙肝病毒這種微生物也有傳染性,但主要是通過血液傳播,接觸了患者感染的血液就可以引起傳播。純巖艾滋病、梅毒等疾病,也可以通過異常的性關系來傳播。幽門螺桿菌是胃內存在的一種細菌,可以破壞胃粘膜屏障,導致胃炎和胃潰瘍的發生,這種細菌的傳染也是通過相互交叉進食或者大人給孩子喂食等唾液的途徑進行傳播。總之有傳染性的病原微生物還是很多的這只是其中的一種。
【拓展資料】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毀褲段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纖譽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第三類,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按危害程度可分為四類,畝枝其中第一類危害程度最高。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致人、動物患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在中國尚未發現或者宣布滅絕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引起人、動物嚴重疾病,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可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在人類或動物,但不構成嚴重危類,動物和環境在正常情況下,有限的風險傳播,很少實驗室感染后引起嚴重疾病,配備有效的治療和預防措施。
第四類致病微生物是指一般不會引起人、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擴展資料:
微生物在自然界中廣泛存在,但只有一部分微生物能侵入人體引起疾病,這些微生物稱為病原微生物或病原體。病原微生物與人之間存在著長期而復雜的斗爭。病原微生物通過不斷的繁殖、突變和進化增強其毒性或毒性,是人類疾病的罪魁禍首。
人體通過人體強大的免疫消除、排泄,擊敗病原微生物的入侵。病原體侵入人體后,人體就是病原體的居住地,醫學上稱之為病原體的宿主。病原體在宿主體內生長繁殖,釋放出有毒物質,并在體內引起不同程度的病理變化,這個過程稱為感染。
但人體或動物不像細菌的人工培養基,可以讓細菌無限制地生滑耐衡長繁殖,容易導致人體死亡。病原體侵入人體后,同時能刺激人體免疫產生一系列對抗感染的免疫反應,稱為免疫。
參考資料來源:信做-病原微生物
參考資料來源:-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類危害最高,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一類: 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具有高個體危害和高群體危害,引起的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如天花病毒、埃握鎮博拉病毒等。
二類絕毀: 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具有高個體危害和低群體危害特征,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布魯桿菌等。
三類: 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具有中等個體危害和有限群體危害特征,如甲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等。
四類: 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段宏粗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拓展資料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 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