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并經過審批。首先,申請人需為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或藥品生產企業,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和污染處理設施,同時具備嚴格的安全生產制度、環境應急計劃,并確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相關知識且無犯罪記錄。那么,《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并經過審批。首先,申請人需為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或藥品生產企業,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和污染處理設施,同時具備嚴格的安全生產制度、環境應急計劃,并確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相關知識且無犯罪記錄。對于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需在重點區域安裝監控和報警裝置并與公安機關聯網。
審批流程中,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許可,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部門會在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生產許可證,不合格的會書面說明理由,并可能在現有許可證件上標注。
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需具備依法登記、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等條件,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需有相關知識且無犯罪記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許可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而非藥品類則由省級安監部門審批。審批過程同樣在30日內完成,同樣提供書面理由。
企業若獲得生產許可或備案,可以自行銷售自產易制毒化學品,但廠外銷售網點需獲得經營許可。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藥品單方制劑僅由麻醉藥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并且禁止零售。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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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
一、總則
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二、生產、經營管理
1、 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審批主體:
申請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2、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的經營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醫學教育|網我整理,由麻醉藥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積零售。
三、購買管理
1、 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條件: 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難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2、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審批主體:
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第一條為了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預防和打擊制造毒品犯罪活動,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含加工、合成)、經營、使用、儲存和運輸(含攜帶)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或本條例實行嚴格管理的容易被用于非法生產毒品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化學品。
對麻黃素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及批量標準見本條例附錄。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依據本條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和運輸進行監督管理。
化工、衛生、醫藥、工商、貿易、交通等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分工做好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和批量使用,實行登記證管理制度;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和跨市、地、州批量運輸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第六條生產、經營及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憑營業執照和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或國家規定的有效證件,到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登記并領取登記證。
以上就是《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全部內容,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一、總則 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二、生產、經營管理 1、 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審批主體:申請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內容來源于互聯網,信息真偽需自行辨別。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