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歐洲各國如何保護古建 為什么要保護歷史建筑 國外歷史建筑保護重大案例 法國古建筑保護 國外對舊建筑的保護政策
近年來,舊建筑改造研究受到了國內外學者的高度關注。從理論上講,舊建筑改造不僅要考慮在保護歷史文化的同時實現建筑功能的升級,也要考慮到如何有效地減少能源耗費、保護生態、減少施工期限以及減者裂少施工成本。因此,專家學者們開始大量使用數字化手段對舊建筑進行評估、相關性分析、功能識別以及其它方面的專業性分析。此外塵雀,還開始重視如何將傳統材料與當代材首兄閉料相得益彰;各方面的協作方式也在不斷完善之中
一、民間參與
美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來自民眾的自覺意識并有民間社團的促動,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有力保證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以最早設在費城的美國聯邦政府樓即美國獨立宮為例,它是當年英國統治下的十三個殖民地宣布脫離英國,通過《獨立宣言》的地方。1816年賓夕法尼亞州政府已計劃拆除該建筑,然后出售地皮。消息傳出后,大批市民聚集起來強烈反對政府的出售計劃,迫使費城市政府斥資7萬美元購買了這塊地皮,終于保留了這幢歷史建筑和周圍的土地,才有了今天這處國家獨立歷史公園和世界文化遺產。
分散在美國各地的文化遺產保護民間團體在二戰后十分活躍,在1947年組成了全國史跡理事會,又于1949年組成全國史跡信托組織。
二、政府保護
1、在環保人士及旅游業者的推動下,1872年美國國會批準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最大的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它開啟了美國國家公園體系的先河。
2、1916年稿嫌成立了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這個隸屬于美國內政部的機構負責對寬尺全美國家公園的管理。
3、1966年成立的歷史遺產保護咨詢委員會是美國政府專門設立的旨在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有效利用歷史遺產資源的管理和咨詢部門,也隸屬于慎敬高內政部管轄,它直接向美國總統和國會負責。
4、美國各州和各縣也設有歷史遺產保護辦公室和歷史街區委員會,其職能是根據聯邦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州或本縣文化遺產保護預算及遺產保護方案,督促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安排專人負責相關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三、制定法律
1、美國政府先后制定頒布1906年《聯邦文物保護法》、1916年《國家公園組織法》、1935年《歷史遺址與古跡法》、1949年《國家歷史保護依托基金法》等作為保護文化遺產的依據。
2、1966年發布的《國家歷史遺產保護法》則標志著美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進入了新紀元。該法吸納了上述法律成果,提出國家負責認定并保護國土上的所有歷史文化遺產,建立國家歷史文化遺址的制度,國家歷史文化標志地認定制度。
德國戰后50年的城市建設的歷程可以非常簡單的按照五個階段來說,戰后的50階段可以作為戰后的重建階段的一個建設期,德國以及歐洲的許多城市都二戰后被重創,他們的主要目的就是重建,重建的方式有三種,一種是按照戰前的格局和面貌的基本恢復,還有一種是完全拋棄原有的格局,因為原來城市被炸毀了,他們愿意按照新的建筑理念來進行建設,粗首還有得中間路線,恢復部分戰前的格局,其他的部分但按新的理念進行手旦建設。
新的理念從國內外城市設巖薯數計實踐來看,有概念性、策略性和實務性城市設計3種。其中務實性城市設計包含有開發型、保護與更新型和社區型3種城市設計方法。如紐約的貝克住宅區改造。
在美國,從1960年末期由民間和社區倡導和推進的歷史遺產保存運動,各地政府順應民意將編列歷史古跡,城市標志物,劃定歷史地段作為城市建設和設計的基本空間策略。1992年的“環發大會”里約宣言,聯合國“人居二”會議等,可持續發展的意義重大。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的舊城更新改造和歷史地段保護就屬于此類城市設計。
成功案例有波士頓的中央大道改造,寧波天一廣場,上海新天地等。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修訂。在這部法律基礎之上,由山滾磨國務院批準頒布實施的文物行政法規有《逗斗中備帆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
時代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也隨之改變,歷史建筑已經不能滿足新的生活方式,許多歷史建筑脫離不斷發展的城市腳步,以靜態孤島方式存在于城市重要位置。通過針對歷史建筑的不同問題,綜合統籌考慮老建筑的歷史、現狀、未來三個基本因素,嘗試由建筑文化歷史出發,分析解決目前現狀問題,增加未來建筑生命力來達到動態保護的目的,讓歷史建筑重新融合到現代社會節奏中,繼續發揮價值,服務社會。
從古至今,人們對于建筑采用兩種最基本的利用方式——新建與再利用。我國具有著世界上連續性最長、且從未間斷過的獨立體系,而我國的歷史建筑遺產保護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初,梁思成先生關于對首都北京的保護研究。隨后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城市建設無序狀態之后,1982年,國務院公布了草擬定第一批二十四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我國歷史文化保護工作正式成為了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之后20年,不少的歷史文化名城都編制了保護規配仔劃,制定了各種喚敏保護措施。至今為止,我國歷史建筑保護的理論實踐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暴漏出的問題也不少。
一、我國歷史建筑保護存在的問題
1.冰凍式靜態保護單一的硬性規定保護范圍、限制建筑高度、體量、風格等,強調有形的物質實體環境,卻忽略了無形的資源保護,只考慮了保護對象物質的現狀存在,無視保護對象的未來發展,導致了保護對象脫離城市發展節拍,越來越無法融入社會。到最后,只能以孤島的靜態形式矗立在城市的重要位置。2.歷史建筑保護的單一性在歷史建筑保護過程中,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片面單一地保護傳統建筑遺產,忽略了近代建筑和城市肌理。造成的后果就是傳統建筑遺產與城市的割裂,城市風貌景觀特征的不連續,城市缺少片區整體環境的保護觀念。3.建設性破壞在歷史建筑保護實踐中,地方官員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大量建設“仿古一條街”“假古董”等工程,后期導致歷史文化氛圍破壞。不僅經濟效益沒有達到,反而破壞了原有文化環境。4.仿建與重建也有為了商業旅游發展,許多城市在沒有歷史建筑的情況下,大肆重建、仿建。有的重建中國古建筑,還有的仿建國外建筑,造成了極大的文化破壞和城市環境破壞。這樣的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可以說是本末倒置。
二、國外歷史建筑保護方法理論研究
1.國外歷史建筑新型保護方法及案例在19世紀到20世紀60年代,西方對發現的珍貴歷史建筑采用冰凍式保護。但在20世紀60年代之后,對歷史建筑保護的認識上,西方強調了歷史建筑保護中的延續性與持續發展,這也體現了動態的觀點。西方國家在1976年的《內羅畢建議》及1979年的澳大利亞的《巴拉憲章》中都明確提出了“改造性再利用”及保持歷史街區的延續性。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在西方,“持續規劃”“滾動開發”“控制性規劃”等帶有鮮明的動態性的規劃思想被規劃界普遍接受。在舊城保護中,則廣泛提倡“循序漸進式”的改造方法。日本在20世紀60年代,由于經濟的高速發展,其城市景觀受到了嚴重沖擊,大量歷史建筑被拆毀重建,城市歷史建筑生存堪憂。在參照歐美先進文化保護制度后,日本亦開始推行本國制度。將遺產同日常生活貼近,復蘇城市歷史環境,傳統建筑群與周圍環境一體,形成歷史風貌的地區,培鏈汪劃定保護區。該制度對于建設高品位城市、寧靜美好家園有著極大的意義。法國歷史建筑受國家保護,不允許被拆除,主要再利用方式為改建和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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