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一)不同部門的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申請部門 地理標志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方式進行法律注冊管理,也可以通過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農業部的注冊方式進行維護和管理。那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申請流程:
1、地理標志產品申報;
2、受理;
3、技術審查批準;
4、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5、經省級質監部門審核;
6、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按專用標志有關規定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地理標志申請條件:
1、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2、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穗枯察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敗祥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 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 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 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3、商標法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地理標志商標申請費用:
1、申請人申猜茄請商標注冊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人注冊商標需要支付270元申請費用;
3、商標注冊的時間是4-8個月左右,正常一個工作日會下發受理號。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宏純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蔽蠢咐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檔神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截止到2020年6月底,我國累計批準地理標志產品2385個,核準專用標志使用企業8811家,累計注冊地理標志商標5682件。
地理標志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征有三點:漏拍(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于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于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象地理標志用于服務,但地理標核茄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制造來源的標示。對制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并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罩侍春地理標志商標,主要作用是標識某特定地區的特定商品,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申請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可以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物耐代理機構辦理。
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將自然、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的轉化為經濟利益,并進行合理有效的保護,令優質特色產品和特色行業健康發展。
這些地區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談顫,由這些地區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所決定,因此商品的質量和品質就與其他地區產生天然區別。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可以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介紹
一、什么是地理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的基本特征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于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二、什么是證明商標及集體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以上就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全部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