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法律的歷史發展類型 法律歷史類型有哪幾種 法律的歷史類型包括 法律歷史類型的劃分 人類法律的發展歷史類型
法學考試知識法的歷棚雀并史類型(劃分標準)
這是指根據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經濟基礎而將法劃分為不同社會形態的法。以奴隸制社會的法、封建制社會的法、資本主義社會的法以及社會主鏈跡義社會的法,這四種社會形態為標準的劃分,通稱為歲衡法的歷史類型。它不同于法的淵源的分類和一般法的分類(國內法和國際法)、部門法的分類或法系的分類。
50.法的量變與質變:
法的發展有質變和量變之分,法的質變可以理解為法的歷史類型的變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會基本制度的變化,質的變化一般要通過社會革命。法的量變可以有多種形式。將法的社會性質的變化理解為法的質變是科學的,但也應承認,同一社會形態的法律之間,也存在某種性質上的差別。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規范作用的首先體現,即對本人行為的指引。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⑴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
[個別指引]
即個別調整,指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
[規范性指引]
即規范性調整,指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法是一種概括性的社會規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質自然屬于規范性指引。
⑵
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分別代表兩種指引形式:
[確定的指引]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和不應該這樣行為,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銷或予以制裁等)。
[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余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如果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護和獎勵等)。
⑶
規范性指引的優點和局限:
規范性指引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點,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過一種符合理性的、較穩定的、個人有相對獨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較抽象,對個別情況不一定合適,還需要輔之以個別指引和其他補救辦法。
法的歷史類型分為四種: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孝神社會主義法。
法歷史類型,是指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它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對法進行的基本分類。建立在性質相同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相同階級意志的法,便屬于同一歷史類型的法。在人類歷史上,法的歷史類型分為四種: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反映剝削階級意志的法,統稱為剝削階級類型法。社會主義法與剝削階級類型法有根本區別,它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之上,反映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的意志爛沒,是人類歷史上最高類型的法。
法是一定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法的性質決定于該社會經濟基礎的性質和狀況。建筑在同一類生產關系基礎之上的法,無論其外部形式有多么大的差別,在階級本質、基本原則和主要作用等方面都是相同的。法的歷史類型是根據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對法所作的科學分類,它集中反映了法與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相互關系,從而也揭示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依次更替演進的內在根據和客觀規律。
歷史上除原始公社沒有國家和法外,與迄今為止的四種經濟基礎類型相適應,法的歷史類型也可以分為有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前三種類型的法都建立在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核心的生產關系基礎上,體現剝削階級的意志,是實現剝削階級專政的,統稱為“剝削者類型的法”。社會主義法建立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核心的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基礎上,反映和維護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巧歷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從階級社會向無階級社會過渡的法,與剝削者類型的法有本質的區別。
根據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經濟基礎而將法劃分為不同社會形態的法。以奴隸制社會的毀槐塌法、封建制社會的法、資本主明好義社會的法以及社會主義社會的法,這四種社會形態為標準的劃分,通稱為法的歷史類型。
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反映和維護剝削階級意志和利益的法,統稱為剝削階級類型的法。社會主義法是最高類型的法,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經濟基礎上;
反映和維護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勞動者意志和利益。從奴隸制法到封建制法,繼而發展到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是由社會基本矛盾運動規律所決定的。
擴展資料
法是一種社會上層建筑現象,當它所維護的經濟基礎客觀上還能適應生產力發展時,它便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否纖圓則,舊的法就或早或遲被新的法所代替,這種轉變是通過人們有意識的革命變革實現的。
新法和舊法之間存在著歷史聯系性和繼承性,新法既否定舊法,又批判地繼承舊法中的合理因素。在共產主義高級階段上,沒有階級、沒有國家,法也會自行消失。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法歷史發展
法的歷史類型包括奴隸制法、資本主義法、封建制法和社會主義法。
法(拼音:fǎ)是漢語一級通用規范漢字(常用字)。法古字寫作“灋”,最早見于西周金文。“法”本義是法律、法令。它的含義古今變化不大,在古代有時特指刑法,物緩罩后來由“法律”義引申出“標準”“方法”等義。
現代漢語的“法”多指由統治者(統治集團,也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并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一哪鍵切規范的總稱。
法的本意并不指法律,比如“方法”、“辦法”詞匯中的“法”。國家法律只是社會語言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產生的引申意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及其相應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但人們對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法的政治罩鬧職能是指統治階級運用法開展階級斗爭,維護其政治、經濟統治的職能。主要表現在:
①體現國家政權的性質,確認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
②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確保自己的統治地位。
③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系以及統治階級與其同盟者的關系,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
④維護自己的經濟基礎,維護自己階級統治的物質條件。
法律分析:法歷史類型,是指按照法肆讓的階級本質和它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對法進行的基本分類。建立在性質相同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相同階級意志的法,便屬于同一歷史類型的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裂培局國憲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中銀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