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那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1、示范區建設要以保護當地優勢特色和經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標志為主,優先選擇傳承歷史文化技藝并預期可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志。
2、示范區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過地理標志認定。示范區內經批準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者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時間在3年以上。
(2)具有產業優勢。知名度高,具有較大產業規模,較高年銷售額或出口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者數量達區域內生產者總數的60%以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企業產值達區域內相關產業產值的60%以上。
(3)規范誠信守法。示范區內相關地理標志產品生產企業規范、誠信、守法,3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責任事故,未受到監管執法等相關部門通報、處分和媒體曝光。
(4)持續政策保障。示范區保護對象所屬領域應為政府發展規劃鼓勵或重點支持范圍,出臺明確的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機制、督促考核和激勵措第五條 示范區建設要以保護當地優勢特色和經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標志為主,優先選擇傳承歷史文化技藝并預期可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志。
【法律依據】: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強化地理標志保護,深化地理標志管理改革,推進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建設,激勵保護積極性,推廣保護和管理經驗,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第三條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五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管理規范。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并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準;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并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
(三)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并加注商標注冊號。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如下義務:
(一)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志產品;
(二)按照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規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三)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第五條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依照本規定經注冊登記,并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愿,受理及批準公開的原則。
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是由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提出申請,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于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綜上所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通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指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部門、人民政府選定的協會以及企業提出,并征詢有關部門意見。
以上就是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全部內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